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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达的罪与罚
 
[发布时间:2016-04-12 00:00:00] [访问量:]

因出具的审计报告连续三年被处罚,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日前遭两部委暂停承接新的证劵业务,利安达方面表示,涉案报告是在本所“法律主体地位未明”期间,由已转所注册会计师出具。

利安达的“罪与罚”

3月18日,财政部、证监会的一纸公告(2016年第32号公告,下称“32号公告”)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推上风口浪尖—— —因其部分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出现质量问题在连续3年内受到行政处罚,触发两部委有关监管条令“红线”,被责令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对此,利安达方面做出回应,表示尊重并接受两部委的监管处理决定,事务所将积极进行整改。

对此,利安达管理层人士透露,2010年10月至2013年3月期间,利安达内部曾出现严重的股东纠纷,包括利安达首席合伙人黄锦辉在内的现合伙团队被排除出决策层,当时利安达的实际掌控者中,正包括3份被处罚审计报告的签字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而这些人士绝大多数已于2013年前转所离开。据悉,利安达方面即将向涉事相关人士提起诉讼。

业内资深人士认为,行业机构应深刻吸取利安达事件教训,更加重视内部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合伙文化的建设。

三份报告引发的重罚

任何评判都不如事实本身来得可靠。

3月18日,财政部、证监会发出了32号公告,称因在执行审计业务中未能勤勉尽责,分别于2014年2月、2015年11月、2016年2月受到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21号、〔2015〕67号和〔2016〕20号),决定责令利安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计划,于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财政部、证监会将对利安达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研判利安达在质量控制和总分所一体化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据此作出是否允许利安达恢复承接新的证券业务的决定,并于2016年8月31日前予以公告。在整改和接受核查期间,利安达不得承接新的证券业务,首席合伙人、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和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不得离职、办理退伙或转所手续。

这是近3年来监管部门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所做的最重的一次处罚,而其处罚依据事实清楚、无可辩驳。

涉及到的3起案件分别为:利安达作为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证券服务机构,在2013年2月17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和2013年3月28日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利安达作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在识别、评估舞弊风险因素,了解、评价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设计和有效性测试,执行收入循环审计程序等三方面存在缺陷;利安达作为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未恰当执行上述审计程序,致使其未发现赛迪传媒资产和业绩的重大错报,为赛迪传媒201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这在证券市场和会计行业都引起了震动,业内外感受到了政府部门对于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的力度,对于利安达的评价和其未来走向一时间众说纷纭。

据知情人士透露,此次处罚尤其是证券市场对于处罚的误读,使利安达的证券业务受到了较大的影响。

一场不得不揭开的“家丑”

在3月18日晚,利安达第一时间在其官网发布了声明,强调被处罚后,“不影响利安达的证券从业资格”,事务所将“认真整改,接受财政部、证监会的核查,争取在2016年8月31日前尽快恢复新的证券业务的承接”,“3月18日(含)以前已经承接和正在承做的证券业务均不受影响”,另外的一条便是“涉案的签字合伙人及注册会计师均已经离开本所”。

据记者得到的有关法律文书显示,涉事合伙人的离职转所早在2013年时便已完成,3份问题报告均产生于2010年10月至2013年3月的利安达“动荡时期”,而签字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正是那场“动荡”的主要参与者。

这实际上是利安达一直不愿提及的一次“家丑”。在2010年10月份,利安达在向特殊普通合伙转制过程中出现了内部股东纠纷。根据目前利安达方面的说法以及法院相关判决文书佐证,当时,部分股东依据事后被法院判决证明不合法的文件,强行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银行印鉴变更,并全部掌控了包括公章、财务在内的证照、印鉴等,实际掌握了利安达的主导权。

这种情况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28日做出了终审判决((2011)二中民终字第11152、11153号判决书),全部撤销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机构内部相关文件,恢复了黄锦辉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资格后,仍然持续了较长时间,直到2012年4月黄锦辉方面在北京市工商、公安部门的协助下,依法获得了新的工商执照和公章。整个事件一直持续到2013年3月,黄锦辉对立方的合伙人及其执业团队转入其他事务所执业,才宣告结束。

可以想象,在那段时间,事务所合伙人陷入纠纷当中,其执业质量必然受到影响。据了解,3份被处罚的审计报告正是出自那段时期,也出自“掀起内斗的那批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之手。

在2013年10月,平息纠纷的利安达完成了向特殊普通合伙的转制,其合伙人团队更多吸纳了一些新的、在管理层看来更加志同道合的人士。当时,黄锦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吸取此前内部纷争的教训,转制后的利安达“痛定思痛”,在事务所合伙文化、内部管理机制、执业质量控制等方面下大力气提高水平,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在目前的利安达团队看来,在已转所的那部分合伙人“掌权”时期,由其所属一派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出现的质量问题,相关处罚却要由现在的利安达团队承受,有些“委屈”。

利安达将状告涉事责任人

值得注意的是,利安达方面也曾在针对天丰节能、华锐风电行政处罚的申辩中,说明过相关情况,但证监会在听证会中强调,“在上述违法事项发生期间利安达的法人主体始终存续,证券服务机构不得以股东或者管理人员之间的纠纷为由,规避或者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在监管部门看来,涉案的审计报告在出具时,仍然是在“利安达”品牌之下,理论上执行利安达的内部执业质量标准,会计服务机构的内部纷争不能成为其在审计中未能勤勉尽责的理由。事实上,利安达受罚,恰恰表明监管部门对内部治理失当、质量控制存在风险隐患的重大关切。对于监管部门而言,规范证券市场经济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是第一要务。

以利安达名义出具的审计报告连续3年被处罚,并引发两部委采取的进一步监管处理,在法理上没有失当之处,但利安达方面却也希望通过法律渠道,让“真正的肇事者”付出代价。

在一份利安达《股东和解协议》中,看到这样的条款:乙方分立加入丙方(某会计师事务所,编者注)的股东、合伙人承诺,无条件永久地妥善保管执业质量档案资料、财务资料,配合甲方(利安达)有关外部检查,并对持续经营期间的财务、税务、执业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据了解,截至3月24日时,利安达方面表示即将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提出“法人主体未明期间的当事高管(董事、监事)因自身在业务执行中未能勤勉尽责,导致证监会处罚造成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并赔礼道歉”的要求。

黄锦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事务所当前面临很大困难,但利安达希望经过此事后,能够放下包袱,轻装前进,重塑市场形象。”针对利安达相关事项,财政部方面表示,下一步将按照国务院要求,继续会同有关部门严惩资本市场会计审计造假行为,推动加快修订《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把追究上市公司会计责任与追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结合起来,把加强诚信教育与加大检查处罚力度结合起来,把强化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与直接负责人员的主办责任结合起来,进一步织密会计审计监管网,规范会计审计行为,重点治理上市公司会计审计乱象,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本市场秩序。

行业内一位资深人士对中国会计报记者就此作出评价:“利安达近年来遭遇的一连串处罚,教训非常深刻。这个教训就在于,事务所治理体系的建设对于保证执业质量是何等重要;合伙人合伙文化的建设对于事务所合伙制的落实是何等重要。这个教训不仅是利安达的,也是行业其他事务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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