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报告 - 2014年第3、4期中心简报(总第23期) | |||||||||||||||||||||||||||||||||||||||||||||||||||||||||||||||||||||||||||||||||||||||||||||||||||||||||||||||||||||||||||||||||||||||||||||||||||||||||||||||||||||||||||||||||||||||||||||||||||||||||||||||||||||||||||||||||||||||||||||||||||||||||||||||||||||||||||||||||||||||||||||||||||||||||||||||||||||||||||||||||||||||||||||||||||||||||||||||||||||||||||||||||||||||||||||||||||||||||||||||||||||||||||||||||||||||||||||||||||||||||||||||||||||||||||||||||||||||||||||||||||||||||||||||||||||||||||||||||||||||||||||||||||||||||||||||||||||||||||||||||||||||||||||||||||||||||||||||||||||||||||||||||||||||||||||||||||||||||||||||||||||||||||||||||||||||||||||||||||||||||||||||||||||||||||||||||||||||||||||||||||||||||||||||||||||||||||||||||||||||||||||||||||||
[发布时间:2014-12-28 00:00:00] [访问量:] | |||||||||||||||||||||||||||||||||||||||||||||||||||||||||||||||||||||||||||||||||||||||||||||||||||||||||||||||||||||||||||||||||||||||||||||||||||||||||||||||||||||||||||||||||||||||||||||||||||||||||||||||||||||||||||||||||||||||||||||||||||||||||||||||||||||||||||||||||||||||||||||||||||||||||||||||||||||||||||||||||||||||||||||||||||||||||||||||||||||||||||||||||||||||||||||||||||||||||||||||||||||||||||||||||||||||||||||||||||||||||||||||||||||||||||||||||||||||||||||||||||||||||||||||||||||||||||||||||||||||||||||||||||||||||||||||||||||||||||||||||||||||||||||||||||||||||||||||||||||||||||||||||||||||||||||||||||||||||||||||||||||||||||||||||||||||||||||||||||||||||||||||||||||||||||||||||||||||||||||||||||||||||||||||||||||||||||||||||||||||||||||||||||||
中心简报 2014年第3、4期 ( 总第23 )
本期目录 ● 本期简讯 会计发展研究中心学术交流 一、出席学术会议 二、举办学术报告和会议 ● 2014年会计发展研究中心科研成果、获奖(含荣誉)及科研经费 一、论文 二、课题 三、教研成果 四、专著(包括教材) 五、获奖(包括荣誉) 六、课题经费 ● 2014年会计发展研究中心工作总结 ● 本期简讯 会计发展研究中心学术交流 一、出席学术会议 1.中心主任出席“中国会计学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2.中心主任出席“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会议暨教学管理会议” 3.中心主任出席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内审工作经验交流会 4.中心主任出席MPAcc教学创新与质量认证专题论坛 2014年10月31至 5.中心秘书周贵文参加全省高校科研管理干部高级研修班 二、举办学术报告和会议 ㈠ 中心主办江西财经大学第六届“CFO高端讨论坛暨CPA办学二十周年、ACCA专业方向办学十周年学术研讨会” ㈡ 中心举办2014年学术年会 会议由中心主任张蕊教授主持,各专家、学者作的学术报告分别是: 1.谢盛纹:环境不确定性、高管权力与税收激进度; 2.章卫东:政府干预下的资产注入、金字塔股权结构与利益输送——来自我国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注入的经验证据; 3.蒋尧明: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制的若干基本观点; 4.饶斌:国家治理框架下的国家审计“元治理”角色研究 ——基于国家治理理论视角; 5.余新培:管理费用控制的新思路——基于组织成本控制的视角; 6.管考磊:审计质量会影响企业盈余管理方式选择吗?; 7. 曹玉珊:重大融资、经营性营运资金管理效率与企业绩效——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8.黎毅:铁路运输企业盈利能力不同只是主营业务差异导致的吗?——以大秦铁路和广深铁路为例; 9.袁业虎:基于智力资本驱动价值创造的动态财务理论探讨; 10.陈鹰:基于核logistic回归的上市公司财务预警体系构建; 12.张洪辉:社会资本、法律保护与研发投资——来自中国上市公司面板数据的证据; 13.廖义刚:环境不确定性内部控制质量与权益资本成本; 14.蔡吉甫:政治关联企业一定选择小会计师事务所吗?; 15.杨书怀:公允价值计量、治理环境与公司价值——基于2007-2009年A股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 16.李宁:潜规则对会计准则执行效率的影响研究; 17.荣莉:分类分批强制实施企业内控规范体系效果研究——基于盈余管理程度的视角。 会议内容丰富,各专家、学者学术报告祥实。通过学术报告的形式进行交流,大家一致认为开阔了研究视野,学术上得到了提升,增强了学术研究动力。 ● 2014年中心科研成果、获奖(含荣誉)及科研经费 一、论文 1.基于演进视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业绩评价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当代财经》,2014.7,张蕊; 2. 战略性新兴企业业绩评价问题研究,《会计研究》,2014.8,张蕊; 3.Flow-Performance Relationship and Star Effect: New Evidence Chinese Mutual Funds,《Emerging Markets Finance & Trade》,2014.5-6,张蕊; 4. 所有权性质、经理人股权激励与盈余管理---来自沪、深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1/4,《财贸研究》,2014.4,章卫东; 5. 地方政府干预下国有企业过度投资问题研究---基于地方政府公共治理目标视角1/2,《中国软科学》2014.6,章卫东; 6. 新农保可持续发展机制探索,1/2,《中国财政》,2014.5,章卫东; 7. 上市公司过度投资、多元化经营与地方政府干预,1/4,《经济评论》,2014.3,章卫东; 8. 大股东增持股份的财富效应问题研究---来自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公告的经验证据,1/3,《江西社会科学》2014.2章卫东; 9. Portfolio Distortions Among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Evidence from China 《Emerging Markets Finance & Trade》 2014.8,4/4,章卫东; 10.换“所”不换“师”式变更改善了审计意见吗,1/2,《财经论丛》,2014.1,谢盛纹; 11.事务所轮换与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的成效对比研究,1/2,《审计研究》,2014.4,谢盛纹; 12.换“所”不换“师” 式变更的动因及经济后果,1/2,,《当代财经》,2014.5,谢盛纹; 13.换“所”不换“师” 式变更与审计费用,1/2,《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14.4,谢盛纹; 14.CEO权力、审计行业专长与税收激进度,1/2,《审计与经济研究》,2014.5,谢盛纹; 15.信息披露违规、高管变更及其市场反应,1/2,《华东经济管理》,2014.10,谢盛纹; 16.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特征及其合伙人民事责任的配置研究,《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财务与会计导刊),2014年第2期全文转载,蒋尧明; 17.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其与非合伙人之间民事责任的配置研究,《当代财经》, 2014.9,《高校文科学术文摘》2014年第6期转载,蒋尧明; 18.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高水平上市公司治理特征研究——基于2012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1/2,《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4.11,蒋尧明; 19. A study of civil liability characteristics of special-general partnership accounting firm and configuration of partners civil liability ,《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Finance & Economics》, 2014,1,蒋尧明。 二、课题 (一)结项课题 1.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战略绩效体系构建与实施研究,经费250000元,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2014.10,张蕊; 2.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测评标准研究(KZPKT2014ckj14) ,1/3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2014.8结题,经费:1万元,章卫东; 3.审计行业专门化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及其后果,1/4,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2014.8,谢盛纹; 4.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江西省社科规划课题,正在结题,经费0.8万元,蒋尧明; 5. “以绩效和风险为导向的重大基建项目跟踪审计管理”, 1/3,南昌印钞有限公司,经费:2.5万元,2014.12结题,饶斌。 (二)立项课题 1.高新技术企业战略经营业绩管理研究,经费10000元,江西省社科规划办,2014.9立项,张蕊; 2.政治关联、政治关联成本与税收优惠关系的实证研究,江西省社科“十二五”规划项目一般项目(14YJ27),2014.9立项,经费:5000元,章卫东; 3. 签字注册会计师个体执业行为特征及其结果研究,课题编号:7146201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经费:35万元,配套15万元,2014.8立项,谢盛纹; 4. “分析师额外签发现金流预测报告的动机和经济后果——基于信号传递的视角”(71462012),2/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经费:35万元,配套15万元, 2014.9立项,饶斌。 三、教研成果 《公司财务学》(第二版)入选第二批“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2014.10,张蕊 四、专著(教材) 1.《企业财务分析》,章卫东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2,章卫东; 2.《会计中的经济学》(译著),1/2,立信会计出版社,2014.6,谢盛纹; 3.《审计学》(第三版),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4.1,谢盛纹; 4. “《会计与审计案例分析》”,1/2,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12,饶斌。 五、荣誉及获奖 2013年度“十大优秀研究生导师”,江西财经大学,2014.3,张蕊 六、课题经费
● 2014年会计发展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回顾2014年度的工作,我们根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学校对研究基地建设的目标要求与总体规划,认真地制定了2014年度的工作目标,有计划地进行科学研究。现就2014年度的工作情况和2015年度的工作打算汇报如下: 一、按需聘人,设立四个研究方向 根据中心的总体研究方向,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的全员聘任制,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出基地”的办法,聘任专、兼职研究员。中心聘任的专职研究人员是:张蕊教授、章卫东教授、谢盛纹教授,兼职研究人员是:蒋尧明教授、饶斌副教授。 中心在行政机构外根据研究工作需要优化结构,确立“业绩评价与诉讼会计”、“公司治理与融资”、“证券市场CPA行为与后果”、“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监管”四个重点研究方向,按这四个方向成立四个研究室(所)。“业绩评价与诉讼会计” 研究室负责人是张蕊教授,“公司治理与融资” 研究室负责人是章卫东教授,“证券市场CPA行为与后果” 研究室负责人是谢盛纹教授,“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监管” 研究室负责人是蒋尧明教授。 二、鼓励专业研究、拓展研究领域 中心对“业绩评价与诉讼会计”、“公司治理与融资”、“证券市场CPA行为与后果”、“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监管” 四个研究所(室)年初制定科研工作目标,并根据研究需要对研究员拨配2万元基础研究经费。今年至目前为止发表CSSCI以上刊物论文18篇(其中国际刊物3篇)、出版专著(含教材)5部,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5项(其中财政部课题1 项)、立项课题4个(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1 项)、经费达131万元。超额完成年初制定的科研工作计划,研究领域得到有效的拓展,较好地完成了上级要求的科研任务。中心出版的《公司财务学》于今年10月入选第三批“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 三、积极开展学术交流 为有力地推动学术研究成果的转化,开展高层次的学术交流,今年主办二次全国性学术会议,派送12人次出席全国学术等会议。 举办学术会议是: 1. 2. 出席全国学术等会议是: 1. 2. 3. 4. 2014年10月31至 5. 四、加强人才培养 继续努力创造培养高层次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的环境。主要是精神和物质鼓励:对科研成绩突出的老师在评职称和各种荣誉上优先推荐,并配予相应的经费;鼓励老师以文赴会,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包括新上岗博士)、研究生26人次参加课题组。今年培养毕业的会计学博士研究生1名、硕士研究生60名。中心有1 人次于今年3月评选为校“十大优秀研究生导师”。 五、2015年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完善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严要求高标准地进行管理工作,确保按质按量地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同时对上级下达的科研任务进行分解,责任到人。 二是加强人才引进工作,创建品牌工程。中心研究工作要上档次,除在自身培养人才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对高层或名人的引进,提升我们的知名度。 三是扎实工作,深化科学研究。科学研究需要有座冷板凳的精神,我们按照长远规划,计划2015年度完成的科研指标是:
过去的一年,中心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差距。我们必须继续踏踏实实地进行科学研究,努力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江西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发展研究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 一、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会计发展研究中心建设情况统计表 报表时间: 2014 年 12月28 日
注:1、本表由基地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填写,并于 2、数据统计时间为近三年。数据要准确,真实。其中标有“※”的,要附具体内容(如课题名称、作者姓名等)。 3、省高校人文社科基地QQ群(群号48949074),请各基地加入该群,以便及时获取信息。 二、国家基金课题6项 1.地方国有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资产注入动机及经济后果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38万元,配套15万元,章卫东; 2. 基于签字注册会计师流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9),经费36.7万,配套15万元,谢盛纹; 3.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智力资本与审计质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33万元,配套15万元,蒋尧明; 4. 签字注册会计师个体执业行为特征及其结果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经费:35万元,配套15万元,谢盛纹; 5. 分析师额外签发现金流预测报告的动机和经济后果——基于信号传递的视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经费:35万元,配套15万元,饶斌。 三、教育部基地项目2项 1. 独立审计对公司代理成本的作用研究——基于审计行业专门化的经验证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经费:9万元,谢盛纹; 2. 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的经济后果及监管,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经费:9万元,蒋尧明。 四、代表性成果简介 代表性成果简介一: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其与 非合伙人之间民事责任的配置研究 蒋尧明 (江西财经大学 会计发展研究中心, 江西 南昌 330013) 一、执业合伙人与监管合伙人的民事责任的配置 1. 如何界定监管合伙人及其监管行为和监管内容。 美国的有限责任合伙法认为,只有当事务所的合伙人处于“监管”地位时,才能对被监管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时的合伙人履行监管合伙人的职责。至于监管合伙人的具体监管行为和监管内容是什么,美国各州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将它们留给了司法机关去解释。 我国《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所指的由事务所委派的实施监控程序的“一个或多个合伙人”,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所指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委派的项目组以外的实施质量控制复核程序的合伙人就是履行监管职责的合伙人。至于具体的监管行为和监管内容由上述这两个准则的监控、复核程序和内容所界定。 2. 如何界定监管合伙人的监管责任。 一般而言,如果由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委派的实施监控程序的合伙人和实施质量控制复核程序的合伙人及其他履行相似职责的合伙人(即上文所说的监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对其他合伙人(这里是指被监管的合伙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会计师事务所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明知其他合伙人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而不予阻止甚至合谋;(2)明知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行为违反《证券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及审计执业准则的规定而不予阻止甚至合谋;(3)明知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行为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予阻止甚至合谋;(4)明知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行为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5)明知其他合伙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在重大事项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行为而不予指明;(6)明知其他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没有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对其所出具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没有勤勉尽责地进行核查和验证,导致出具虚假陈述的审计报告而不予指明;(7)监管合伙人因没有严格履行事务所制定的监控程序和质量控制复核程序导致其他合伙人发生除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过错行为;(8)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放弃有限责任的保护,或在与客户的具体协议中明确放弃有限责任的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果执业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没有监管义务和监管能力,并且不知道其他合伙人的不当行为,则由过错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该不知情的执业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二、项目合伙人与其管理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其他项目组成员的民事责任的配置 项目合伙人作为某项审计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对项目组成员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还有几个现实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1.受合伙人监督和管理的注册会计师,即使不是合伙人,如果其实施了过错行为造成事务所债务的,也应当视为是该合伙人的过错,由负有监管职责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项目组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其次,非合伙人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因一般过错导致的事务所债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只承担有限的比例责任,不应与项目合伙人一样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非合伙人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他应与对其承担监管责任的项目合伙人一样承担连带责任。但即使是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也应对非合伙人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连带责任设置一个赔偿的最高限额,具体赔偿金额现阶段可以暂时设定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一年内从事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的5倍。本文把这种有限制的连带责任称之为“盖帽责任”。 2. 对合伙人监管的项目组其他成员的民事责任的配置。项目合伙人对其监管的其他项目组成员的过错导致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其他项目组成员因超越事务所授权范围执行业务,或者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这些项目组成员应类似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的“盖帽责任”,以维护项目组其他成员的正当权益。 三、项目合伙人与咨询人员、专家的民事责任的配置 通过对我国《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涉及咨询问题的相关条文的阐述分析可以得出,只要咨询形成的结论已得到执行,项目合伙人就应当对咨询人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而不管被咨询人是项目组内部的成员,还是项目组以外事务所内部的人员,甚至是事务所外部的人员。但如果被咨询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项目组提供了虚假的咨询意见,由此导致的事务所损失,被咨询人应承担有限制的连带责任,具体的责任分担可以通过签订咨询协议的形式来确定。但如果咨询形成的结论没有被项目组采纳,或只有部分采纳,或被修改后采纳,则被咨询人应免于承担责任,或减轻承担责任。 其次,关于项目合伙人利用专家的民事责任的分担问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 ——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规定,因专家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而使信息使用者遭受损失,专家可以不直接承担民事责任,而由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承担,但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可以通过契约的形式要求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这种责任不直接与外部利益相关者发生关系。 四、项目合伙人与合伙人会议、合伙事务管理委员会、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各职能机构合伙人的民事责任的配置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会议、合伙事务管理委员会、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等是事务所的管理机构,承担的是事务所日常的决策、管理、执行、监督等职能。因此,从理论上说,事务所的每一项业务都间接地受到了这些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控制,只要这些管理机构的合伙人不实质性地监督和控制某一项具体的审计业务,那么因该业务的合伙人的过错(是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事务所债务,这些管理合伙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还有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是,我国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大型事务所,在内部都设立了各种专业委员会, 如业务运营专业委员会、风险(质量)管理专业委员会等,以便对项目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现并提请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那么,这些专业委员会的合伙人是否应对参与讨论、指导的项目合伙人负责的审计项目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如果项目合伙人提请的重大技术问题是一个专业性、行业性、部门性很强的问题,专业委员会也只邀请了个别部门、行业或专业领域的合伙人进行小范围集体讨论,并对该项目合伙人提请的重大技术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实质性的指导意见,项目合伙人也把专业委员会的指导意见贯彻到所执业项目的审计程序中,那么因该项目合伙人的过错导致的事务所债务,这些参与讨论和指导的专业委员会的合伙人应承担连带责任。(2)如果项目合伙人提请的技术问题特别重大,是具有全局性的问题,不但经过了专业委员会全体合伙人的讨论,还通过专业委员会提请合伙人会议、合伙事务管理委员会、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的集体讨论,项目合伙人也把这些经集体讨论形成的指导意见贯彻到所执业项目的审计程序中,那么因该项目合伙人的过错导致的事务所债务,这些参与讨论和指导的各层级机构的合伙人应承担连带责任。(3)如果项目合伙人提请的只是一般性技术问题,专业委员会的合伙人只对这一问题作了一般性的、程序性的讨论,给出的意见也只是建议性的,那么因该项目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事务所债务,这些参与讨论和指导的专业委员会的合伙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4)不管在何种层级、何种范围内参与讨论,参与讨论的合伙人只要对经讨论形成的指导意见持反对态度,且在开会时有记录在案,则该合伙人应免予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财务与会计导刊》 2014年第2期) 代表性成果简介二: 谢盛纹 闫焕民 (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发展研究中心 330013) 一、研究缘起 一直以来,审计师变更都是学者研究的热点话题。这是因为,上市公司更换审计师行为不但反映了主体层次的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的审计业务委托关系变化,也体现了个体层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管理层之间的人际关系变化,而现有文献对主体层次关系的变化及其经济含义给予了较多的关注与探讨,却易忽略个体层次关系变化及其经济作用。然而,在人际关系倍受重视的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个人关系作为一种专有性较强的特殊稀缺资源,会对人们的经济行为产生明显的影响,审计业务自然也不例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我国证券市场上时常发生的、客户追随签字注册会计师跳槽并改聘其“新东家”而形成的换“所”不换“师”式变更现象,它承载着签字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管理层之间的工具性与情感性关系成分相互交融而形成的特殊个体关系。那么,在面对公众监督及“新东家”审计业务质量监督的情况下,签字注册会计师如何报答这些“老客户”的“追随之情”?如何权衡他们与“新东家”之间的雇佣关系、与“老客户”之间的个人关系及审计业务委托关系?签字注册会计师会选择怎样的人情补偿机制?对于这些重要问题解读,应有助于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甄别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形式与实质,为相关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证据。 二、研究过程 在本文研究过程中,我们首先对审计师变更(事务所层次的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层次的轮换)与审计质量之相关关系的文献进行检阅,重点梳理基于签字注册会计师个体层次,经验分析客户与审计师“共进退”对审计独立性及审计质量产生的影响的少量国内外文献研究。然后,结合我国审计市场环境及制度背景,根据人际关系理论及人情与面子的理论模式,构架本文的逻辑推理框架并推导出本文的两个研究假说。继而选取1998年至2010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为样本,兼顾会计师事务所与签字注册会计师双方力量因素,构建实证检验模型考察换“所”不换“师”式变更承载的超工具性关系及其关系密切程度对审计质量产生的特殊影响,以及在这种变更下,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人情补偿机制的权衡与选择。 三、研究结论与贡献 本文的研究结果显示,与其他形式的事务所变更相比,换“所”不换“师”式变更当年的盈余管理水平相对较低,但后续审计年度的盈余管理上升幅度却明显较高,且变更当年更易出具标准审计意见;即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换“所”不换“师”式变更当年对“老客户”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以盈余管理水平衡量的审计质量相对较好,但签字注册会计师会倾向于选择为“老客户”出具其十分重视的标准审计意见作为一种“变相补偿”,而且在后续期间会给予客户更大幅度的盈余管理空间作为一种“延期补偿”;进一步地,在换“所”不换“师”式变更下,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变更前的审计任期越长,他们与客户管理层之间的超工具性关系越为密切,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越高且更易获得标准审计意见,即审计质量也越差;不过,注册会计师五年轮换制度对上述超工具性关系效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与已有研究(如Chen et al.,2009及刘启亮和唐建新,2009等)相比,本文的贡献在于: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类型的具体划分,横向比较换“所”不换“师”式变更与其他形式的变更对审计质量产生的差异化影响,纵向分析这种特殊变更形式下“人情补偿”机制的权衡与选择,在理论分析视角、自选择模型设计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五年轮换”制度对该特殊形式变更的监管效果等方面进行了拓展和创新,从而丰富了注册会计师个体视角的事务所变更问题研究,为审计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证据。 四、研究不足与展望 本文是基于注册会计师个体层次,立足人际关系与人情补偿的视角,分析换“所”不换“师”式变更对审计质量产生的特定影响,且签字注册会计师“五年轮换”制度对此类变更所承载的特殊人际关系所产生的部分负面效应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不可忽略的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五年轮换制度并不代表签字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管理层之间的个人关系的永远“终结”,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冷却期”之后可继续为该客户提供审计服务;换言之,超工具性关系依然可以发挥作用。因此,轮换制度是否能够切实有效地避免审计合谋或审计意见购买行为?两年“冷却期”是否合理?这些重要且现实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来源:《会计研究》 2013年第1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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