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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2-27 00:00:00]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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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2-03 05:44 来源: 荆楚网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本报记者王琰 通讯员晓文 实习生陈璐 2004年2月至3月,湖北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中心的委托,对湖北某3家单位之间的财务往来及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审计。根据该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张文(化名)签发的审计报告这一重要证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涉嫌挪用公款的李某无罪释放。 武汉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再次审计时,发现了重大问题,这份由张文签发的审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参与审计工作的是两名审计助理人员周某和左某,并不具备审计资格,而报告上签字的是另外两名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周某和左某只收集了财务往来账,没有到三家公司查账就出具了审计报告。在审计证据收集不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张文仍定稿、审核、签发了该审计报告。 2007年7月18日,张文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并承认了该事实。新的审计报告显示,涉案被告人李某挪用单位公款341万元。不久,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9月3日,检察机关对张文立案侦查。12月21日,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文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审计人员的张文提供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本应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人得到无罪判决的严重后果。 近日,这起江汉法院首例“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宣判:因张文有自首情节,遂从轻处罚,判处张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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