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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9-03 00:00:00]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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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08-08-06 作者:李珍 编辑:caoqiaobo 视野据PCAOB官网讯: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自7月29日起采用关于事务所继承注册资格的新规定和新表格,这些规定和表格用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合并或发生其他改变时被允许继续沿用之前的登记状况的相关行为。 按照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102(a)号条款和PCAOB法规要求,公众会计师事务所必需在PCAOB登记后才可以为公众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或发布审计报告,抑或在财务报表编制或提供此类审计报告时扮演重要角色。为实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按照PCAOB 表格1的要求提交注册申请。新采用的规则和表格(PCAOB 表格4)明确了,已经登记的事务所在其法律形式发生改变或与其他事务所进行合并后,新的法律实体无需根据Form 1重新申请,注册仍旧有效的具体情形。 PCAOB主席Mark Olson说:“新规的采用将允许,已经在PCAOB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其法律形式发生变化时,仍然可以提供审计服务。这些新规将为未登记的事务所提供灵活性,而这对其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表格4的机制实现继任是事务所的一种选择,适用于满足了具体标准的发生改变的事务所。一旦标准不能得到满足,将只有通过表格1进行申请。PCAOB将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新规,并在SEC批准后60天方可生效。PCAOB采用新规的声明和新规定的内容以及表格4的说明都可以在PCAOB官网www.pcaobus.org找到。 校对:曹巧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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