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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10-10 00:00:00]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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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03日07:56 东方早报 作者:王琳 9月1日,审计署发布2009年第12号审计结果公告,以近10万字的篇幅一一列举了54个部门单位200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从审计情况看,54个部门单位2008年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但也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挤占挪用转移资金、虚报多领财政资金、巧立名目违规收费、公费出国管理不严等四个方面。 此份公告包含了多个“首次”,如一些中共中央直属机构预算执行情况首次公开披露,审计署自身的预算执行情况也首次公开披露。而且公告的详实具体一改往年的刻意模糊,“有的部门”,“某部委”等报告惯用语少了,在问题上“指名道姓”的多了。在这些难能可贵的改变背后,不变的是审计出来的问题依旧。屡审仍然屡犯,甚至边审边犯。“审计风暴年年刮,违法单位年年有”。审计结果公开的意义,只不过是为平民百姓增添了一些茶余饭后的谈资或提供了一些批评公权滥用的佐证。 当然,审计部门本身不是预算部门,也不是司法部门。审计部门的作用就在于审计,审计范围的逐步扩大,审计信息的详尽公开,这就是审计的进步。超越审计之外去强求审计部门解决预算执行中的种种违法行为,既不现实,也不科学。审计的作用除了对违法者予以曝光之外,审计结果公告还是重要预算编制依据和司法究责依据。只有预算审议与司法究责跟上审计风暴的脚步,形成制度联动,预算执行中的种种违法行为才有可能得到遏制。 但要让预算与审计形成联动,还有一定的制度障碍。因为审计结果公开的时间与人大审批预算的时间并不一致;预算年度与人大审批的时间也不一致。如此次审计署公开200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已是9月1日。2009年的预算则早在3月份已经人大审议通过了。而我国的预算年度是从1月 1日至12月31日,但人大审议、批准预算的时间却是在每年的3月份,再层层往下批复到三级单位已经是5月底,此时实际上预算已经执行将近半年,造成预算尚未经人大批准就已经执行。解决的办法就是协调好预算年度时间,预算审议时间和审计公布时间之间的联动关系,使审计结果能够成为预算审议的直接依据。对那些屡审屡犯、边审边犯的部门,要坚决减少其预算至合理的范围。当然,预算编制本身要细化,若预算支出的内容、依据、计算标准等不清晰、不具体,人大代表应积极行使手中的否决权和监督权。审计结果与预算审议不挂钩,则审计违法只具曝光的作用。对违法、违规的部门而言,“丑”虽“丑”了点,但于实际利益上并无影响,这将不利于树立审计权威,预防和校正预算执法中的种种违法行为。 除加强预算审议,从源头上遏制部门违法之外,以司法究责来预防预算执行违法也是关键所在。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审计结果公告就是一封举报信。侦查是项主动的国家权能,负有职务犯罪侦查之职能的检察机关不能坐等报案或坐等舆论的苦苦相逼。以此次的审计结果公告为例,其中包括:“有的部门未经审批,挪用公用经费及其他项目资金共计2505.17万元,建设了面积达8900平方米的度假村式培训基地;有的违规挪用基建项目资金96.22万元,用于购置家具、电视机等;有的自行将项目资金135.91万元挪用于购置医疗器械、健身器材等项目预算之外的支出;有的甚至挪用科研经费150万元,以个人名义购买了150万股某公司的股份……”对照刑法中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这些行为不乏犯罪的嫌疑。是构成犯罪还是仅仅构成违纪,只有检察机关进行深入调查之后,才能给公众,同时也给涉案单位一个明白。 即便检察机关最终证实以上行为不构成犯罪,也都是违法和违规之举。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的一把手和基层单位的法人是预算执行的主体和责任人,要对全年预算的执行负法律责任。如此重大的违法行为被公布,作何究责公众始终在期待——总不能又在内部“罚酒三杯”了事吧?!(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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