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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问题责任人应问责
 
[发布时间:2009-10-30 00:00:00] [访问量:]
闫旭辉

2009年09月03日17:02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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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日,审计署发布了54个中央部门2008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署也不护短,首次点了自己的名字。

  据介绍,54个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挤占挪用和转移财政资金、多报多领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收费等。违规金额动辄数亿元,触目惊心,正可谓是“不审不知道,一审吓一跳”。

  审计署也自爆家丑,将自身存在问题公诸于世。主要有预算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弥补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公用经费;为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占用项目经费;未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专户管理;存在采购不规范金额等五类问题。

  对审计出的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要求今后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审计署专门召开审计长会议,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自觉查找不足,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改进项目预算编报工作,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

  对以上整改措施,真能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吗?笔者心存疑虑。近年来,社会上对“审计风暴”很是热心,认为这对改进政府工作会大有裨益,有助于敦促有关部门积极整改,遏制住政府预算执行中的随意性开支。但审计报告年年发布,存在问题岁岁相同,相关涉嫌违法违纪的官员也并未问责,公众深感失望。

  出现这种尴尬现象,究其原因,在于审计问责机制的缺失。今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也是同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不相容的,与当前的和谐社会建设格格不入。因此,各级党委应该发挥统揽全局的作用,大力推行问责机制,对审计相关责任人严加惩处,决不姑息纵容。同时,人大要履行好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审计工作法律法规,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整改。只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相信一定能走出“审计周期律”的怪圈。(闫旭辉)

(责任编辑:赵婷(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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