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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点了名,人大来问责
 
[发布时间:2009-11-16 00:00:00] [访问量:]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9-09-05 09:41:43  作者:陈爱和  

审计署9月1日详细公布了54个部门单位200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毫无疑问,审计的目的不仅是发现问题,更重要的是纠正问题、追究责任,审计问责已经成为至关重要的环节。

那么,该由谁根据审计“清单”启动问责机制?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大监督领域就是预算的执行情况,听取审计报告是实施预算及财政收支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该法第十八条还明确了监督审查的重点,其中列举有“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内容。由此可见,怎样当好“问责人”,人大责无旁贷。

更进一步说,在对审计出的问题严肃查处、加强“问责”方面,人大不妨通过审议、视察、询问、质询、组成特定问题调查组等方式,发挥监督作用。也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或机构),根据审计情况直接启动问责程序,该交由党纪政纪处理的,责成纪委监察部门尽快介入,该构成违法犯罪的,责成司法部门尽快参与。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在实施监督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同时,只有将《监督法》的具体条款落地生根,审计问责才能如同悬在头顶的“达摩斯之剑”彰显无穷威力。

总之,审计部门“点了名”,人大应当“算总账”,在审计部门解决了对谁问责的问题后,人大应当担负起如何问责、怎样问责的监督职能。只有进一步明确人大对审计问责的主体地位,进一步细化问责程序和情形,才能尽快改变“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审计结局,真正树立审计风暴的威信,同一问题被反复“演绎”的现象才能得到根治。

□陈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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